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
2011-06-06 发布 2011-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防火要求、临时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施工现场作业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做出相应规定和要求。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章节为:
1.总则;2.术语;3.总平面布局;4.施工临建设施;5.安全疏散;6.消防设施;7.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8.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临建设施 Temporary construction facility
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0.2 临建区 Temporary construction area
布置临建设施的区域。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供扑救施工现场火灾的消防救援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确定下列临建设施的位置:
1 施工现场的围场、围挡和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
2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
3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库房、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
4 临时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3.1.2 施工现场宜设置 2个或 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 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3.1.3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3.1.4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1.5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库房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3.1.6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3.1.7 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3.2 防火间距
3.2.1 临建设施的布置应考虑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临建设施距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
表 3.2.1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名称 | 临建设施 |
办公用房、宿舍 |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可燃材料库房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在建工程 | 高度不大于24m | 5 | 10 | 5 | 5 | 7 | 10 | 10 |
高度大于24m | 7 | 15 | 7 | 7 | 10 | 15 | 15 |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相互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2的规定。
表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相互间的最小防火间距(m)
临建设施 | 办公用房、宿舍 |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可燃材料库房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办公用房、宿舍 | 4 | 4 | 4 | 4 | 6 | 7 | 10 |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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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 | 7 | 7 | 15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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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 | 7 | 10 |
可燃材料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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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 | 10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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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7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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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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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注:当宿舍及办公用房成组布置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组建筑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
2 组内宿舍之间及办公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外墙采用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3.2.3 可燃材料露天堆放时,应按其种类分别堆放。
可燃材料宜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
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其长边一侧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在建工程;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占地面积大于 3000m 2的在建工程(单体);
3 栋数超过 10栋,且成组布置的宿舍和办公用房。
消防救援作业场地的宽度不应小于4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超过5m。
3.3.3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3 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4 临建设施
4.0.1 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数不应超过 3层,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 2;
2 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宿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
低于 B1级;
3 层数为 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 2时,其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 2部,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m,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4.0.2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 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 2,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4.0.3 临时建筑房间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 50m 2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临时建筑走道一侧布置房间时,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两侧均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1.5m。
4.0.4 当宿舍采用难燃材料、办公用房采用难燃和可燃材料建造时,应每隔 3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的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宿舍房间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5 在建工程的安全疏散
5.0.1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 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5.0.2 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 室内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爬梯、斜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6m;室外疏散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
3 疏散通道为坡道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疏散通道为爬梯
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4 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5 疏散通道出口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或其它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6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 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疏散通道应设有夜间照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有人工照明设施。 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 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5.0.3 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应与同层水平结构同期施工。
5.0.4 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如搭设在外脚手架上,外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5.0.5 在建工程的作业位置应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中央疏散指示标志应标示双向指示方向。
5.0.6 建筑装饰装修阶段,应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进行设计。
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施工现场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6.1.2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宜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 3层。
6.1.3 隧道内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毒面具,其数量不应少于预案中确定的需进入隧道内进行灭火救援的人数。
6.2 灭火器
6.2.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6.2.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表6.2.2-1 灭火器的最配置低标准
项目 | 易燃、易爆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 动火作业场所 | 可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
固体物质火灾 | 单具灭火器的最小灭火级别 | 3A | 3A | 2A | 1A | 1A |
单位灭火器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m2/A) | 50 | 50 | 75 | 100 | 100 |
液体或气体火灾 |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 89B | 89B | 55B | 21B | 21B |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 0.5 | 0.5 | 1.0 | 1.5 | 1.5 |
带电火灾 |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 3A或89B | 2A或55B | 1A或21B |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 50m2/A或0.5m2/B | 75m2/A或1.0m2/B | 100m2/A或1.5m2/B |
3 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表6.2.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配置场所 | 固体物质火灾 | 液体或气体类火灾 | 带电火灾 |
易燃、易爆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 15 | 9 | 9 |
动火作业场所 | 15 | 9 | 9 |
可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 20 | 12 | 12 |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使用设备用房 | 25 | 15 | 15 |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 25 | 15 | 15 |
6.2.3 施工现场因无水源而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时,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3具,且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不应大于表6.2.2-1规定的2/3。
6.3 消防给水系统
6.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有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需要。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及消防用水量要求。
施工现场消防用水量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6.3.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面积大于300m2或在建工程体积大于2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全部处于市政消火栓的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3.3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建区和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考虑。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办公、生活设施,可不考虑临建区的消防用水。
6.3.4 临建区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4的规定:
表6.3.4 临建区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建区 | 火灾延续时间(h) |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L/s) |
临时建筑面积≤5000m2 | 1 | 10 |
5000m2<临时建筑面积≤10000m2 | 15 |
临建区占地面积>10000m2 | 20 |
6.3.5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
表6.3.5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 | 火灾延续时间(h) |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L/s) |
在建工程体积≤30000m3 | 2 | 20 |
30000m3<在建工程体积≤50000m3 | 25 |
在建工程体积>50000m3 | 3 | 30 |
6.3.6 施工现场的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3 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MPa;
4 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办公与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存放区布置,距在建工程用地红线或临时建筑外边线不应小于5.0m;
5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6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0m.
6.3.7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6.3.8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
表6.3.8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 | 火灾延续时间(h) |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L/s) |
在建工程体积≤50000m3 | 2 | 20 |
50000m3<在建工程体积≤100000m3 | 30 |
在建工程体积>100000m3 | 3 | 40 |
6.3.9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取水和操作,其数量不宜少于2根;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消防竖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流量不应小于10L/s;
3 严寒地区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竖管应设置消火栓快速接口和止回阀,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6.3.10 应设置室内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快速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在消火栓快速接口的前端设置快速切断阀;
3 消防快速接口或软管接口间的距离不大于50m;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6.3.1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增设楼层高位水箱及高位消防水泵。
楼层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6m3,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
6.3.12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6.3.13 当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的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
6.3.14 隧道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主管宜顺隧道纵向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65;
2 给水管网的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 临时消防给水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4 隧道出入口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
6.3.15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保证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将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16 装饰装修区域或部位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给水系统应能在装饰装修阶段临时投入使用。
6.4 消防电气
6.4.1 施工现场的取水泵和消防水泵应采用专用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6.4.2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值:
1 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2 取水泵房、消防水泵房;
3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6.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6.4.4 隧道内的照明灯具应沿隧道一侧设置,其高度不宜低于2m,间距不应大于30m,地面的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7 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7.1.3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
7.1.4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
7.1.5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火作业。
7.2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
7.2.1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7.2.2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动火作业和吸烟。
7.2.3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7.2.4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点进行封闭、隔离,或对动火作业点附近的可燃、易燃建筑材料采取清除或覆盖、隐蔽措施;
2 动火作业时,应按本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在可燃、易燃物品附近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3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后,应确认无火灾隐患。
7.2.5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2 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3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当采用绝缘或护套为非延燃性的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2.6 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40W 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可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60W 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其它临时建筑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 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和功率大于3KW 的电气设备;
2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表7.2.6 的规定。
表7.2.6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m)
照明灯具功率 |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材料的距离 |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易燃材料的距离 |
<1000W | 0.5 | 1.0 |
≥1000W | 1.5 | 3.0 |
7.2.7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爆气体的输送和盛装应采用专用管道、气瓶,专用管道、气瓶及其附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气瓶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阴凉通风;
3 气瓶入库时,应对气瓶的外观、漆色及标志、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4 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5 气瓶运输、使用过程中,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溜坡或滚动,并应远离火源,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6 瓶装气体使用前,应先检查气瓶的阀门、气门嘴、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应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
7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8 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完,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少于0.1MPa。
8 消防安全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
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
8.1.2 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
8.1.3 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1.4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8.2 技术管理
8.2.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可以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组织及人员配备;
3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及疏散设施的配备;
4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和措施;
5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布置图。
8.2.2 施工单位应针对重大火灾危险源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应急策划或对策;
2 应急准备;
3 应急响应;
4 现场恢复;
5 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8.2.3 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及主要防火措施;
3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8.2.4 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与消防有关的内容:
1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 施工过程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及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初起火灾的扑灭方法及注意事项;
4 逃生方法及路线。
8.2.5 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8.3 其他
8.3.1 易燃、易爆物应按计划限量进场,并按不同性质分类,专库储存。
8.3.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保养及定期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或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8.3.3 严禁占用、堵塞和损坏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随意遮挡和挪动疏散指示标志。
8.3.4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8.3.5 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吸烟处,禁止在固定吸烟处之外的场所吸烟。
8.3.6 施工现场不应明火取暖。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和“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要求)”
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20××
条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因而火灾风险多,危害大:
1 施工临时员工多,流动性强,素质参差不齐;
2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多,防火标准低;
3 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质多;
4 动火作业多、露天作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违章作业多。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护施工现场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可参照执行。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和“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防”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消”是弥补“防“的不足,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调查发现,施工现场火灾主要是因用火、用电、用气不慎和初起火灾扑灭不及时导致。
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本规范的规定,针对“用火、用电、用气和扑灭初起火灾”这两个关键环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立足自救”的原则,采取“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的防火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以“扑灭初起火灾和保护人身安全”为主要任务。当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受到威胁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根据施工现场防火、灭火实际需要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 的相关规定制定。
3.1.2 本条是在综合考虑工程施工、施工现场保卫、灭火救援、人员安全疏散等需求的基础上制定。
3.1.3 ~3.1.6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布置,既要满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的规定,也应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
燃烧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施工现场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物资,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 级装饰、保温、防水、安装材料,焊接或气割用的氢气、氧气、乙炔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如:焊接、气割、金属切割、采用喷灯铺贴防水卷材、生活用火等,动火作业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另一个必备条件——火源。
施工现场的防火,应针对施工现场的火源和可燃物实施重点管控,避免或减少火灾发生。明确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的布置方位,是基于避免或控制施工现场的火灾蔓延和有利于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的需求。
3.1.7 为避免引起电气火灾,高压线下禁止布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规定。
3.2 防火间距
3.2.1、3.2.2 公安部和多个省、市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地方标准,但对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最小防火间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2010 年上半年,编制组对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七个区域共127 个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间距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
1 不同施工现场的主要临建设施的最小防火间距离散性大;
2 受施工现场条件制约,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的防火间距符合当地地方标准或公安部的管理规定的仅为52.9%。
为此,编制组参照公安部《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及不同施工现场的差异性,确定以不少于75%的调研对象能够达到的防火间距作为本标准的临建设施的最小防火间距。
相邻两栋建筑成行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山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相邻两栋建筑成列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纵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
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的市政道路、临时道路均可兼作临时消防车道,但应符合3.3.2 条的规定。
3.3.2 本条基于建筑高度大于32m 或单体工程占地面积大于5000m2的拟建建筑及栋数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的火灾扑救需求制定。
3.3.3 本条基于消防车顺利通行和及时扑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火灾的需求而制定。
4 施工临建设施
4.0.1~4.0.3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并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0.5 宿舍、办公用房是施工现场人员相对集中场所,火灾危害相对较大,故作此规定。
5 在建工程安全疏散
5.0.1 不同施工现场和作业场所,其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疏散通道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形式应依据疏散人员的峰值,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满足人员迅速、有序、安全撤离火场为原则,进行确定。
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安全疏散通道应尽可能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
5.0.2 本条规定是为满足人员迅速、有序、安全撤离火场及避免疏散过程中发生人员拥挤、踩踏、通道垮塌等次生灾害的要求而制定。
疏散通道应具备与疏散要求相匹配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和耐火极限。
5.0.3 施工现场火灾常发生在作业场所,在建工程疏散通道应与同层水平结构同期施工,并与作业面相连接,能满足人员疏散的基本条件。
5.0.4 疏散通道搭设在外脚手架上,外脚手架作为疏散通道的支撑结构,其承载力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疏散通道。
5.0.5、5.0.6 这两条规定是为了让作业人员在紧急、慌乱时刻迅速找到疏散通道,便于人员有序疏散而制定。
装饰装修阶段,在建工程被分隔成若干小空间,通视条件差,因此要求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计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灭火器配置设计,明确配置灭火器的场所,不同场所灭火器配置的类型、数量、最低标准等内容;
2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确定消防水源,临时消防给水管网的管径、敷设线路、给水工作压力及消防水池、消火栓等设施的位置、规格、数量等内容;
3 临时应急照明设计,明确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不同场所应急照明灯具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及最低照度要求等内容;
4 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临时投入使用的安排及说明。
基于经济考虑,装饰装修阶段,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临时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设施不应被拆除。
6.1.2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是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楼层,因技术间隙的原因,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时拆除,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难以及时跟进,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存在2~3层的差距。
6.1.3 对于隧道工程,如设置临时通风和排烟系统,有利于隧道内作业人员安全疏散,但不经济,且实施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因此,本标准未就此作相应规定。
隧道内发生火灾时,灭火救援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进行灭火救援,其他人员应尽快疏散撤离。
6.2 灭火器
6.2.1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的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
6.2.2 本条根据施工现场不同场所火灾发生几率的大小及火灾危害的大小,并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制定。
6.2.3 对于无水源的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一种摆设,通过增配灭火器的方式解决施工现场灭火是较为合理的。
6.3 消防给水系统
6.3.1 现场消防水源是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条件。
现场如无消防水源,则应通过增配灭火器数量的方法解决现场防火;
6.3.2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设置室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
6.3.3 本条明确了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的方法。调查发现,临建区火灾常发生在生活区。因此,施工现场未布置临时生活用房时,也可不考虑临建区的消防用水量。
6.3.4 、6.3.5 这两条分别明确了临建区、在建工程室外临时消防用水量计取的依据。
临建区、在建工程室外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规定是在借鉴了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并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6.3.6 本条规定明确了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是满足消防车取水,二是用于临建区及在建工程的火灾扑救。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小于0.2MPa,能满足消防车取水及临建区火灾扑救的需要,可基本满足不需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的火灾扑救需要。
在建工程、临时办公与生活用房、可燃及易燃物存放区是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区域,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位于其保护范围为基本原则。
6.3.7 本条规定了在建工程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
6.3.8 本条规定了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用水量计取的依据。
6.3.9~6.3.11 规定了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室内给水系统一般由消防水池、给水泵、高位水箱和高位给水泵、竖向给水干管、水平给水支管组成,形成高位水箱串联式的给水方式。
消防竖管是在建工程室内消防给水的干管,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根。消防竖管在检修或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同步施工时,应按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确保有一根消防竖管正常工作。
消防竖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是综合考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较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滞后三层以及水平给水管网的压力损失等因素而确定的。
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既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也可对其采取保温措施。
消火栓快速接口主要用于消防部门取水灭火,消火栓软管接口则用于现场施工人员灭火自救。
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少于6m3,在该水箱无补水的最不利情况下,其水量可满足两支(进水口径50mm,喷嘴口径19mm)水枪同时工作10min。
“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的规定是综合以下两方面的考虑而确定的:
1 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越大,对水泵扬程、给水管的材质及接头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
2 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过小,则需增加高位水箱及水泵的数量。
6.3.12 现场消防水源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求,则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
6.3.13 现场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要求,应设置消防水泵。
6.3.14 本条根据隧道工程特点及火灾扑救的实际需求制定。
6.3.15 本条规定明确了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的具体做法及相关要求,在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基础上兼顾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
6.3.16 在建工程进入装饰装修阶段,永久性消防给水系统已基本形成,具备临时投入使用的条件。
6.4 消防电气
6.4.1 火灾发生时,为避免施工现场取水泵、消防水泵因电力中断而无法运行,导致消防用水难以保证,故作此规定。
6.4.2 、6.4.3 这两条规定了施工现场配备临时应急照明的场所及应急照明设置的基本要求。
6.4.4 本条规定了隧道内照明设置的基本要求。
7 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既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的基本条件。
7.1.2、7.1.3 这两条规定有利于减少施工现场火灾发生的几率。
7.1.4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先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7.1.5 施工现场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主要指存放油漆、稀料、醇酸清漆、乙炔、氧气、雷管等甲、乙类可燃物品或火工品的场所及通风条件不良的室内油漆作业场所。
7.2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
7.2.1 根据火灾案例调查分析,电焊、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
7.2.2 油漆由油脂、树脂、颜料、催干剂、增塑剂和各种溶剂组成,除无机颜料外,绝大部分是可燃物。油漆的有机溶剂(又称稀料、稀释剂)由易燃液体如溶剂油、苯类、酮类、酯类、醇类等组成。油漆调配和喷刷过程中,会大量挥发出易燃气体,当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5%的浓度时,会因动火作业火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因此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动火作业、吸烟及其它可能产生静电的施工操作。
7.2.3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的安全作业地点是指距火源及动火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不小于10m 的室外露天场所。
7.2.4 根据施工现场火灾事故调查分析,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对动火作业的各环节做出具体规定。
7.2.5 电气线路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及负荷过载是导致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故作此规定。
7.2.6 本条对照明灯具的使用及热辐射照明灯具距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做出明确规定。
施工现场常用的热辐射照明灯具主要有白炽灯、碘钨灯、镝灯。临时建筑防火标准较低、室内散热条件较差,特对易燃、可燃材料存放库房等临时建筑使用热辐射照明灯具做相应限制性规定。
实验表明: 100W 白炽灯,其灯泡表面温度可达170―216℃,1000W 碘钨灯的石英玻璃管外表面温度可达500―800℃。碘钨灯不仅能在短时间内烤燃接触灯管外壁的可燃物,而且其高温热辐射,还能将距灯管一定距离的可燃物烤燃。
热辐射照明灯具距可燃、易燃材料的最小距离规定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的规定。
7.2.7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用气常见的违规行为而制定。
施工现场常用的可燃气体有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及管道天然气等,输送、盛装可燃气体的专用管道、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违规盛装、运输、存储、使用可燃气体是导致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
8 消防安全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现场一般有多个参与的单位,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施工临建、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安排、落实,避免各自为政、管理缺失、责任不明等情形发生,确保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落到实处。
建设单位与参与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防火责任和义务。
8.1.3 防火责任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防火的实际需要制订、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5 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6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7 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8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9 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10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8.1.4 施工现场防火,人人有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工程开工前检查、防火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方案的编制与实施、消防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的执行、临时消防设施及疏散设施的配备与维护、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施工现场作业防火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等。
8.2 技术管理
8.2.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是施工单位依据本规范的规定,针对施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用以具体安排并指导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预防火灾、扑灭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等活动的技术、管理文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既可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也可单独编制。
8.2.2 施工现场消防应急预案应针对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进行编制,如施工现场不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源,可不编制。
8.2.3、8.2.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是预防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的主要手段。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侧重于普遍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灭初起火灾、自我防护的能力。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针对具体的施工作业和施工条件,向作业人员传授如何预防火灾、扑灭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等方面的知识、技能。
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是安全技术交底的一部分,应在动火作业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既可与安全技术交底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8.2.5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文件和记录:
1 组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聘任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的文件;
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审批文件;
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及其审批文件;
4 施工现场消防应急预案及其审批文件;
5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
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7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验收记录;
8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台帐及更换、增减记录;
9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10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含防火巡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专项检查记录、季节性检查记录、消防安全问题或隐患整改通知单、问题或隐患整改回复单、问题或隐患整改复查记录);
11 火灾事故记录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奖惩记录。
8.3 其他
8.3.1 控制并减少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的存量,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危害的措施之一,故作此规定。
8.3.2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受外部环境、交叉作业影响,易失效或损坏或丢失,故作此规定。
8.3.3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人员疏散条件差,逃生难度大,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完整、畅通至关
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
2011-06-06 发布 2011-08-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防火要求、临时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施工现场作业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做出相应规定和要求。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章节为:
1.总则;2.术语;3.总平面布局;4.施工临建设施;5.安全疏散;6.消防设施;7.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8.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临建设施 Temporary construction facility
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0.2 临建区 Temporary construction area
布置临建设施的区域。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供扑救施工现场火灾的消防救援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确定下列临建设施的位置:
1 施工现场的围场、围挡和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
2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
3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库房、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
4 临时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3.1.2 施工现场宜设置 2个或 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 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3.1.3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3.1.4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1.5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库房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3.1.6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3.1.7 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3.2 防火间距
3.2.1 临建设施的布置应考虑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临建设施距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
表 3.2.1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名称 | 临建设施 |
办公用房、宿舍 |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可燃材料库房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在建工程 | 高度不大于24m | 5 | 10 | 5 | 5 | 7 | 10 | 10 |
高度大于24m | 7 | 15 | 7 | 7 | 10 | 15 | 15 |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相互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2的规定。
表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相互间的最小防火间距(m)
临建设施 | 办公用房、宿舍 |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可燃材料库房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办公用房、宿舍 | 4 | 4 | 4 | 4 | 6 | 7 | 10 |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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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 | 7 | 7 | 15 |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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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 | 7 | 10 |
可燃材料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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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 | 10 |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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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7 |
固定动火作业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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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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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注:当宿舍及办公用房成组布置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组建筑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
2 组内宿舍之间及办公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外墙采用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3.2.3 可燃材料露天堆放时,应按其种类分别堆放。
可燃材料宜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
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其长边一侧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在建工程;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占地面积大于 3000m 2的在建工程(单体);
3 栋数超过 10栋,且成组布置的宿舍和办公用房。
消防救援作业场地的宽度不应小于4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超过5m。
3.3.3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3 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4 临建设施
4.0.1 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数不应超过 3层,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 2;
2 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宿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
低于 B1级;
3 层数为 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 2时,其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 2部,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m,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4.0.2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 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 2,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4.0.3 临时建筑房间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 50m 2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临时建筑走道一侧布置房间时,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两侧均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1.5m。
4.0.4 当宿舍采用难燃材料、办公用房采用难燃和可燃材料建造时,应每隔 3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的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宿舍房间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5 在建工程的安全疏散
5.0.1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 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5.0.2 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 室内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爬梯、斜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6m;室外疏散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
3 疏散通道为坡道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疏散通道为爬梯
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4 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5 疏散通道出口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或其它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6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 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疏散通道应设有夜间照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有人工照明设施。 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 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5.0.3 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应与同层水平结构同期施工。
5.0.4 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如搭设在外脚手架上,外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5.0.5 在建工程的作业位置应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中央疏散指示标志应标示双向指示方向。
5.0.6 建筑装饰装修阶段,应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进行设计。
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施工现场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6.1.2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宜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 3层。
6.1.3 隧道内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毒面具,其数量不应少于预案中确定的需进入隧道内进行灭火救援的人数。
6.2 灭火器
6.2.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6.2.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表6.2.2-1 灭火器的最配置低标准
项目 | 易燃、易爆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 动火作业场所 | 可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
固体物质火灾 | 单具灭火器的最小灭火级别 | 3A | 3A | 2A | 1A | 1A |
单位灭火器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m2/A) | 50 | 50 | 75 | 100 | 100 |
液体或气体火灾 |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 89B | 89B | 55B | 21B | 21B |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 0.5 | 0.5 | 1.0 | 1.5 | 1.5 |
带电火灾 |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 3A或89B | 2A或55B | 1A或21B |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 50m2/A或0.5m2/B | 75m2/A或1.0m2/B | 100m2/A或1.5m2/B |
3 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6.2.2-2的规定。
表6.2.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配置场所 | 固体物质火灾 | 液体或气体类火灾 | 带电火灾 |
易燃、易爆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 15 | 9 | 9 |
动火作业场所 | 15 | 9 | 9 |
可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 20 | 12 | 12 |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使用设备用房 | 25 | 15 | 15 |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 25 | 15 | 15 |
6.2.3 施工现场因无水源而未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时,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3具,且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不应大于表6.2.2-1规定的2/3。
6.3 消防给水系统
6.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有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需要。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及消防用水量要求。
施工现场消防用水量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6.3.2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面积大于300m2或在建工程体积大于2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全部处于市政消火栓的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3.3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建区和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考虑。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办公、生活设施,可不考虑临建区的消防用水。
6.3.4 临建区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4的规定:
表6.3.4 临建区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建区 | 火灾延续时间(h) |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L/s) |
临时建筑面积≤5000m2 | 1 | 10 |
5000m2<临时建筑面积≤10000m2 | 15 |
临建区占地面积>10000m2 | 20 |
6.3.5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5的规定:
表6.3.5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 | 火灾延续时间(h) |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L/s) |
在建工程体积≤30000m3 | 2 | 20 |
30000m3<在建工程体积≤50000m3 | 25 |
在建工程体积>50000m3 | 3 | 30 |
6.3.6 施工现场的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3 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MPa;
4 室外消火栓沿在建工程、办公与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存放区布置,距在建工程用地红线或临时建筑外边线不应小于5.0m;
5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6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0m.
6.3.7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6.3.8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8的规定:
表6.3.8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 | 火灾延续时间(h) | 单位时间灭火用水量(L/s) |
在建工程体积≤50000m3 | 2 | 20 |
50000m3<在建工程体积≤100000m3 | 30 |
在建工程体积>100000m3 | 3 | 40 |
6.3.9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取水和操作,其数量不宜少于2根;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消防竖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流量不应小于10L/s;
3 严寒地区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竖管应设置消火栓快速接口和止回阀,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6.3.10 应设置室内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快速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在消火栓快速接口的前端设置快速切断阀;
3 消防快速接口或软管接口间的距离不大于50m;
4 软管长度不应小于25m。
6.3.1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增设楼层高位水箱及高位消防水泵。
楼层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6m3,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
6.3.12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6.3.13 当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的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按照一用一备的要求进行配置。
6.3.14 隧道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主管宜顺隧道纵向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65;
2 给水管网的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 临时消防给水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4 隧道出入口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
6.3.15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保证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将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6.3.16 装饰装修区域或部位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给水系统应能在装饰装修阶段临时投入使用。
6.4 消防电气
6.4.1 施工现场的取水泵和消防水泵应采用专用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6.4.2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值:
1 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2 取水泵房、消防水泵房;
3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6.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6.4.4 隧道内的照明灯具应沿隧道一侧设置,其高度不宜低于2m,间距不应大于30m,地面的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7 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
7.1.3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
7.1.4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
7.1.5 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火作业。
7.2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
7.2.1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7.2.2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动火作业和吸烟。
7.2.3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7.2.4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点进行封闭、隔离,或对动火作业点附近的可燃、易燃建筑材料采取清除或覆盖、隐蔽措施;
2 动火作业时,应按本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在可燃、易燃物品附近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3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后,应确认无火灾隐患。
7.2.5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2 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3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当采用绝缘或护套为非延燃性的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2.6 施工现场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40W 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可燃材料存放库房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60W 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其它临时建筑内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 的热辐射照明灯具和功率大于3KW 的电气设备;
2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表7.2.6 的规定。
表7.2.6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m)
照明灯具功率 |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可燃材料的距离 | 热辐射照明灯具与易燃材料的距离 |
<1000W | 0.5 | 1.0 |
≥1000W | 1.5 | 3.0 |
7.2.7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爆气体的输送和盛装应采用专用管道、气瓶,专用管道、气瓶及其附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气瓶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阴凉通风;
3 气瓶入库时,应对气瓶的外观、漆色及标志、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4 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5 气瓶运输、使用过程中,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溜坡或滚动,并应远离火源,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6 瓶装气体使用前,应先检查气瓶的阀门、气门嘴、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应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
7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8 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完,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少于0.1MPa。
8 消防安全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
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
8.1.2 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
8.1.3 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1.4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8.2 技术管理
8.2.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可以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组织及人员配备;
3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及疏散设施的配备;
4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和措施;
5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布置图。
8.2.2 施工单位应针对重大火灾危险源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应急策划或对策;
2 应急准备;
3 应急响应;
4 现场恢复;
5 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8.2.3 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及主要防火措施;
3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8.2.4 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以下与消防有关的内容:
1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 施工过程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及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初起火灾的扑灭方法及注意事项;
4 逃生方法及路线。
8.2.5 施工现场防火责任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8.3 其他
8.3.1 易燃、易爆物应按计划限量进场,并按不同性质分类,专库储存。
8.3.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保养及定期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或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8.3.3 严禁占用、堵塞和损坏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随意遮挡和挪动疏散指示标志。
8.3.4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8.3.5 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吸烟处,禁止在固定吸烟处之外的场所吸烟。
8.3.6 施工现场不应明火取暖。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和“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要求)”
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20××
条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因而火灾风险多,危害大:
1 施工临时员工多,流动性强,素质参差不齐;
2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多,防火标准低;
3 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质多;
4 动火作业多、露天作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违章作业多。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保护施工现场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可参照执行。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和“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防”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消”是弥补“防“的不足,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调查发现,施工现场火灾主要是因用火、用电、用气不慎和初起火灾扑灭不及时导致。
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本规范的规定,针对“用火、用电、用气和扑灭初起火灾”这两个关键环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立足自救”的原则,采取“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的防火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以“扑灭初起火灾和保护人身安全”为主要任务。当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受到威胁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根据施工现场防火、灭火实际需要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 的相关规定制定。
3.1.2 本条是在综合考虑工程施工、施工现场保卫、灭火救援、人员安全疏散等需求的基础上制定。
3.1.3 ~3.1.6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布置,既要满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 的规定,也应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
燃烧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施工现场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物资,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 级装饰、保温、防水、安装材料,焊接或气割用的氢气、氧气、乙炔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如:焊接、气割、金属切割、采用喷灯铺贴防水卷材、生活用火等,动火作业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另一个必备条件——火源。
施工现场的防火,应针对施工现场的火源和可燃物实施重点管控,避免或减少火灾发生。明确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的布置方位,是基于避免或控制施工现场的火灾蔓延和有利于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的需求。
3.1.7 为避免引起电气火灾,高压线下禁止布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规定。
3.2 防火间距
3.2.1、3.2.2 公安部和多个省、市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地方标准,但对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最小防火间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2010 年上半年,编制组对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七个区域共127 个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间距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
1 不同施工现场的主要临建设施的最小防火间距离散性大;
2 受施工现场条件制约,施工现场主要临建设施的防火间距符合当地地方标准或公安部的管理规定的仅为52.9%。
为此,编制组参照公安部《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及不同施工现场的差异性,确定以不少于75%的调研对象能够达到的防火间距作为本标准的临建设施的最小防火间距。
相邻两栋建筑成行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山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相邻两栋建筑成列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纵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
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及其周边的市政道路、临时道路均可兼作临时消防车道,但应符合3.3.2 条的规定。
3.3.2 本条基于建筑高度大于32m 或单体工程占地面积大于5000m2的拟建建筑及栋数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的火灾扑救需求制定。
3.3.3 本条基于消防车顺利通行和及时扑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火灾的需求而制定。
4 施工临建设施
4.0.1~4.0.3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并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0.5 宿舍、办公用房是施工现场人员相对集中场所,火灾危害相对较大,故作此规定。
5 在建工程安全疏散
5.0.1 不同施工现场和作业场所,其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疏散通道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形式应依据疏散人员的峰值,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满足人员迅速、有序、安全撤离火场为原则,进行确定。
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安全疏散通道应尽可能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
5.0.2 本条规定是为满足人员迅速、有序、安全撤离火场及避免疏散过程中发生人员拥挤、踩踏、通道垮塌等次生灾害的要求而制定。
疏散通道应具备与疏散要求相匹配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和耐火极限。
5.0.3 施工现场火灾常发生在作业场所,在建工程疏散通道应与同层水平结构同期施工,并与作业面相连接,能满足人员疏散的基本条件。
5.0.4 疏散通道搭设在外脚手架上,外脚手架作为疏散通道的支撑结构,其承载力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疏散通道。
5.0.5、5.0.6 这两条规定是为了让作业人员在紧急、慌乱时刻迅速找到疏散通道,便于人员有序疏散而制定。
装饰装修阶段,在建工程被分隔成若干小空间,通视条件差,因此要求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计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灭火器配置设计,明确配置灭火器的场所,不同场所灭火器配置的类型、数量、最低标准等内容;
2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确定消防水源,临时消防给水管网的管径、敷设线路、给水工作压力及消防水池、消火栓等设施的位置、规格、数量等内容;
3 临时应急照明设计,明确设置应急照明的场所,不同场所应急照明灯具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及最低照度要求等内容;
4 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临时投入使用的安排及说明。
基于经济考虑,装饰装修阶段,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临时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设施不应被拆除。
6.1.2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是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的基本要求。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楼层,因技术间隙的原因,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时拆除,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难以及时跟进,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存在2~3层的差距。
6.1.3 对于隧道工程,如设置临时通风和排烟系统,有利于隧道内作业人员安全疏散,但不经济,且实施起来有较大的难度。因此,本标准未就此作相应规定。
隧道内发生火灾时,灭火救援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进行灭火救援,其他人员应尽快疏散撤离。
6.2 灭火器
6.2.1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的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
6.2.2 本条根据施工现场不同场所火灾发生几率的大小及火灾危害的大小,并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制定。
6.2.3 对于无水源的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一种摆设,通过增配灭火器的方式解决施工现场灭火是较为合理的。
6.3 消防给水系统
6.3.1 现场消防水源是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条件。
现场如无消防水源,则应通过增配灭火器数量的方法解决现场防火;
6.3.2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设置室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
6.3.3 本条明确了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的方法。调查发现,临建区火灾常发生在生活区。因此,施工现场未布置临时生活用房时,也可不考虑临建区的消防用水量。
6.3.4 、6.3.5 这两条分别明确了临建区、在建工程室外临时消防用水量计取的依据。
临建区、在建工程室外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规定是在借鉴了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并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
6.3.6 本条规定明确了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是满足消防车取水,二是用于临建区及在建工程的火灾扑救。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小于0.2MPa,能满足消防车取水及临建区火灾扑救的需要,可基本满足不需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的火灾扑救需要。
在建工程、临时办公与生活用房、可燃及易燃物存放区是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区域,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位于其保护范围为基本原则。
6.3.7 本条规定了在建工程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
6.3.8 本条规定了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用水量计取的依据。
6.3.9~6.3.11 规定了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室内给水系统一般由消防水池、给水泵、高位水箱和高位给水泵、竖向给水干管、水平给水支管组成,形成高位水箱串联式的给水方式。
消防竖管是在建工程室内消防给水的干管,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根。消防竖管在检修或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同步施工时,应按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确保有一根消防竖管正常工作。
消防竖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是综合考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较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滞后三层以及水平给水管网的压力损失等因素而确定的。
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既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也可对其采取保温措施。
消火栓快速接口主要用于消防部门取水灭火,消火栓软管接口则用于现场施工人员灭火自救。
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少于6m3,在该水箱无补水的最不利情况下,其水量可满足两支(进水口径50mm,喷嘴口径19mm)水枪同时工作10min。
“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的规定是综合以下两方面的考虑而确定的:
1 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越大,对水泵扬程、给水管的材质及接头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
2 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过小,则需增加高位水箱及水泵的数量。
6.3.12 现场消防水源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求,则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
6.3.13 现场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要求,应设置消防水泵。
6.3.14 本条根据隧道工程特点及火灾扑救的实际需求制定。
6.3.15 本条规定明确了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的具体做法及相关要求,在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基础上兼顾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
6.3.16 在建工程进入装饰装修阶段,永久性消防给水系统已基本形成,具备临时投入使用的条件。
6.4 消防电气
6.4.1 火灾发生时,为避免施工现场取水泵、消防水泵因电力中断而无法运行,导致消防用水难以保证,故作此规定。
6.4.2 、6.4.3 这两条规定了施工现场配备临时应急照明的场所及应急照明设置的基本要求。
6.4.4 本条规定了隧道内照明设置的基本要求。
7 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既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也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的基本条件。
7.1.2、7.1.3 这两条规定有利于减少施工现场火灾发生的几率。
7.1.4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先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7.1.5 施工现场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主要指存放油漆、稀料、醇酸清漆、乙炔、氧气、雷管等甲、乙类可燃物品或火工品的场所及通风条件不良的室内油漆作业场所。
7.2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
7.2.1 根据火灾案例调查分析,电焊、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
7.2.2 油漆由油脂、树脂、颜料、催干剂、增塑剂和各种溶剂组成,除无机颜料外,绝大部分是可燃物。油漆的有机溶剂(又称稀料、稀释剂)由易燃液体如溶剂油、苯类、酮类、酯类、醇类等组成。油漆调配和喷刷过程中,会大量挥发出易燃气体,当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5%的浓度时,会因动火作业火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因此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动火作业、吸烟及其它可能产生静电的施工操作。
7.2.3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的安全作业地点是指距火源及动火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不小于10m 的室外露天场所。
7.2.4 根据施工现场火灾事故调查分析,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对动火作业的各环节做出具体规定。
7.2.5 电气线路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及负荷过载是导致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故作此规定。
7.2.6 本条对照明灯具的使用及热辐射照明灯具距可燃、易燃材料的距离做出明确规定。
施工现场常用的热辐射照明灯具主要有白炽灯、碘钨灯、镝灯。临时建筑防火标准较低、室内散热条件较差,特对易燃、可燃材料存放库房等临时建筑使用热辐射照明灯具做相应限制性规定。
实验表明: 100W 白炽灯,其灯泡表面温度可达170―216℃,1000W 碘钨灯的石英玻璃管外表面温度可达500―800℃。碘钨灯不仅能在短时间内烤燃接触灯管外壁的可燃物,而且其高温热辐射,还能将距灯管一定距离的可燃物烤燃。
热辐射照明灯具距可燃、易燃材料的最小距离规定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的规定。
7.2.7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用气常见的违规行为而制定。
施工现场常用的可燃气体有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及管道天然气等,输送、盛装可燃气体的专用管道、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违规盛装、运输、存储、使用可燃气体是导致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
8 消防安全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现场一般有多个参与的单位,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施工临建、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安排、落实,避免各自为政、管理缺失、责任不明等情形发生,确保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落到实处。
建设单位与参与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防火责任和义务。
8.1.3 防火责任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防火的实际需要制订、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5 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6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7 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8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9 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10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8.1.4 施工现场防火,人人有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工程开工前检查、防火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方案的编制与实施、消防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的执行、临时消防设施及疏散设施的配备与维护、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施工现场作业防火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等。
8.2 技术管理
8.2.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是施工单位依据本规范的规定,针对施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用以具体安排并指导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预防火灾、扑灭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等活动的技术、管理文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既可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也可单独编制。
8.2.2 施工现场消防应急预案应针对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进行编制,如施工现场不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源,可不编制。
8.2.3、8.2.4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是预防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的主要手段。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侧重于普遍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灭初起火灾、自我防护的能力。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针对具体的施工作业和施工条件,向作业人员传授如何预防火灾、扑灭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等方面的知识、技能。
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是安全技术交底的一部分,应在动火作业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既可与安全技术交底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8.2.5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以下文件和记录:
1 组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聘任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人员的文件;
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审批文件;
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及其审批文件;
4 施工现场消防应急预案及其审批文件;
5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
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7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验收记录;
8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台帐及更换、增减记录;
9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10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含防火巡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专项检查记录、季节性检查记录、消防安全问题或隐患整改通知单、问题或隐患整改回复单、问题或隐患整改复查记录);
11 火灾事故记录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奖惩记录。
8.3 其他
8.3.1 控制并减少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的存量,是减少施工现场火灾危害的措施之一,故作此规定。
8.3.2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受外部环境、交叉作业影响,易失效或损坏或丢失,故作此规定。
8.3.3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人员疏散条件差,逃生难度大,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完整、畅通至关重要。
8.3.4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主要指施工现场的临时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易燃易爆物存放库房及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宿舍等场所。
8.3.5 流动吸烟及乱扔烟头也是引发施工现场火灾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完全禁止吸烟至少在目前有一定难度,在施工现场设置固定吸烟室,避免流动吸烟及乱扔烟头,减小火灾发生的几率。
8.3.6 冬季风干物燥,施工现场采用明火取暖极易引起火灾,尤其是宿舍严禁使用明火和大功率取暖器取暖。
重要。
8.3.4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主要指施工现场的临时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易燃易爆物存放库房及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宿舍等场所。
8.3.5 流动吸烟及乱扔烟头也是引发施工现场火灾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完全禁止吸烟至少在目前有一定难度,在施工现场设置固定吸烟室,避免流动吸烟及乱扔烟头,减小火灾发生的几率。
8.3.6 冬季风干物燥,施工现场采用明火取暖极易引起火灾,尤其是宿舍严禁使用明火和大功率取暖器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