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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24-05-30 17: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8号)已公布,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部58号令相关修改内容,省住建厅组织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一、修改背景及过程

2020年6月1日,省厅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3项规范性文件,与部51号令配套施行。按照部51号令授权,我省出台的3项规范性文件对我省市县审验权限、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消防技术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审批结果共享、专业技术培训、档案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现根据部58号令修改内容,结合3项规范性文件施行三年来我省各地住建部门监管水平实际、5次每半年度审验抽查检查和工作调研情况,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改其中11条内容,新增5条内容;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修改其中12条,新增4条内容;对《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修改其中6条,新增1条内容。

初稿完成后,召集行业代表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广泛征求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分特殊行业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消防设计检测及建设工程消防领域专家书面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98条,吸收采纳16条,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反复修改完善,于10月13日报厅务会审议,与部58号令同步施行。

二、起草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参考文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

(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六)《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三、《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内容说明

1.将第二条中的“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予以删除,以与《消防法》第十条中“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要求保持一致。

2.第三条中增加消防设计论证相关表述,改变以往省级确定市县权限的做法,授权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区县工作能力确定审验权限分工,落实我省“营商环境突破年”相关要求。

3.对第四条中的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消防技术审查的范围作了调整,调整为以下四类情形需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消防技术审查,并明确省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承担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1)第一类是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中“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的要求。

(2)第二类是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如铁路工程、交通隧道。

(3)第三类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石化工程、煤化工工程。

目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将建设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民航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机械工程、医药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行业工程类别。

从我省工作实际看,各级住建部门独立承接消防审验职能已三年,消防审验工作人员能力大有提高,能承接、组织好涉及部58号令第十四条中的(八)情形中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中的绝大部分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省级仅对建设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石化工程和煤化工工程组织专家技术审查。

(4)第四类情形为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对于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行业的建设工程,国家有关规定已明确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从其规定。

公路行业工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铁路行业工程。2020年11月18日,国家铁路局印发的《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审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环保、防雷、抗震、消防等其他内容。

民航行业工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运输机场工程、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在第四条中还增加了以上几类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有关单位出具的消防技术审查专项报告,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4.将第八条中有关“各设区市设立市级消防专家库”的内容删除。对于陕北、陕南等地区,如允许设立市级专家库,极易造成当地住建部门偏重使用本地专家,对消防审验易形成技术垄断或专断情形,带来极大的廉政风险。对于符合条件选入省级专家库的人员,我厅的专家库管理规定对各地一视同仁。

5.新增第九条。要求消防技术审查应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全面审查,如有违反,不得出具“合格”结论。此条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 第十条中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相一致。5次半年抽查检查中,发现违反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平均数量仍居高不下,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提出明确的规定。

6.在第十条中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中,对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归档标准》进行完善;同时增加“消防设计论证会议纪要”内容,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6-2022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中关于防火论证的情形和要求相一致。

7.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内容,修改为:“现场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开展技术活动”,将省厅出台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归档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等多部地方标准纳入现场评定的依据。

8.对第十二条内容进行调整,依据58号部令第三十五条要求,将其他建设工程分类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管理,按照2020年省厅印发《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规定了一般项目的情形。

9.新增第十三条。增加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材料要求,明确设区市住建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查核验。

10.新增第十四条。依据58号部令第三十五条要求,将其他建设工程分类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此条对重点项目的情形、抽查比例作了规定。

结合半年抽查检查、座谈交流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发现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存在降低施工费用或施工未完工追赶工期、消防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此类项目往往寄希望于消防验收备案抽不中来规避现场检查,试图逃避主体责任。此次修改,决定将二类高层住宅抽查比例从20%提升到50%,将剩余的其他建设工程类别抽查比例定为20%。同时,增加了抽查比例为100%的几类情形,即经专家评审、防火论证的建设工程、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对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项目但发现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建设工程。

11.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积极推动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的内容,落实省政府“营商环境突破年”要求,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结合地市工作实际,将消防验收(备案)事项办结后推送审批结果、消防技术资料至消防救援机构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修改为“1个月”。

同时明确了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等建设工程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函告其行业主管部门。

12.在第十六条中,增加消防审验档案电子归档有关内容,鼓励地市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13.新增第十七条。规定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抽查检查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此条对《陕西省“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做了吸收。

14.新增第十八条。增加信用管理相关内容。

15.新增第十九条。此条要求设区市住建部门应明确消防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管理机构,督促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民航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内容说明

1.在文件标题中增加了“消防设计论证”的内容,标题修改为《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依据2023年3月1日、6月1日分别施行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1.0.8条对防火论证做了规定。按照住建部《深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精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均列为技术法规体系,防火论证具备了相应效力。

2.在第一条中增加消防设计论证内容。

3.在第二条中,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两类内容。

4.在第三条中,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部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论证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事项。《<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实施指南》等相关规范明确指出,“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有关技术论证工作可以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技术论证结论的采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如见证试验、专家评审或论证等)。”

5.在第四条中,明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将原属于论证范畴的两类情形予以删除。

6.新增第五条。增加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论证的两种情形。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5、第1.0.8条规定,创新型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有关内容列入消防设计论证。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1.0.5条“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本条文实施要点指出:“既有建筑的改造需要在对其现状做充分的调查了解和整体消防安全状况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的火灾危险性、使用用途、建筑火灾的扑救难易程度等,确定针对性的防火技术措施及建筑防火系统中各部门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结合改造方案和本规范规定的相关建筑防火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综合评估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整体消防安全性能,并评价其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7.新增第六条。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等文件要求,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论证的四类情形。

8.在第七条中,明确不适用消防设计论证、专家评审的情形。

9.在第八条中,增加了火灾实验模拟方面的具体要求。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关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要求,对我省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所需资料进行了细化调整。

10.新增第九条。明确了消防设计论证的项目所需提交的资料。

11.在第十条中,明确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消防设计论证的工作时限和专家人数要求。

12.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了专家评审和消防设计论证的结论结果运用。

13.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对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进行重点验收;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对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应作出重点说明。

14.在第十三条中,增加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其在现场评定环节,应对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论证资料和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15.新增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日常监管中,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消防设计论证工程涉及的有关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强化对此类项目的监管指导。

16.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设计论证、专家评审所需的费用应由财政负担,禁止变相转嫁给建设、设计、评估等单位。

五、《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内容说明

1.在第七条中,删除“颁发聘书”,对选聘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和委员会成员,在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再颁发聘书。增加专家参与消防设计论证的职责。

2.新增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消防专家进行培训,规定每年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的专家委员会会议。依据58号令第七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3.将第十条中“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厅发〔2017〕94号)核发相应报酬”,修改为“按照按照省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支付。”

4.在第十一条中,对予以解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根据2020-2023年第一届专家库运行和部分专家专业能力、诚信等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完善。(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张润霖)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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